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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名家專欄》金融創新要法律規定才能做?看顧立雄能否開創新局

到底是「法律規定可以作的才能作」,或者是「法律沒有規定不能做就是可以作」,是金融創新業者想釐清的界線,許多科技結合金融的創新商業模式,常因此而受限;在世界各國fintech已日趨成熟的時代,台灣沒有條件再原地踏步、裹足不前,而新任金管會主委專業的法律背景,正是能劈開這問題的那把劍,讓金管監理、金融業者、新創業者都有明確遵循的方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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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7/09/15

2017年09月15日 12:34 中時電子報 文/郭錦駩、編輯/盧宏奇 

 


台灣的金融科技發展速度落後鄰近國家。(圖片來源:達志影像/Shutterstock)

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走馬上任後提出金融監理三大優先要務,第一項就是發展金融科技,給予業者創新實驗空間,維持金融業競爭力,提升整體經濟動力;業者無不翹首以待、躍躍欲試;台灣目前Fintech金融創新這一項課題,無論是概念、法規及執行面已完全不及世界腳步,亟需破舊立新、急起直追;然而落後者也有佔便宜的地方,借鏡各國在發展金融科技中的腳步及模式,可減少創新業者走冤枉路的機會。

行政院會已通過《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》草案,轉送往立法院進行審議,條例草案主要是建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,一旦立法通過,就是面對業者的申請;目前共有四個國家或地區—英國、新加坡、澳洲、香港,已通過監理沙盒的立法。「監理沙盒」最早由英國提出,金融行為監理總署(FCA)於 2015年11月提出「創新試驗場」(Regulatory Sandbox),提供企業發展創新金融服務及產品之「安全試驗場所」。

監理沙盒本身就是一種創新,在風險可控的模擬環境下,讓業者盡情測試模式、服務及產品,並與監管單位高度互動,解決在模擬過程產生的監理及法制面的問題,但在監理沙盒立法未通過前,這些國家的金融科技早已超越台灣甚遠,其他金融科技領先的國家,也還沒有通過監理沙盒的立法,所以監理沙盒的立法與否,不是造成金融科技落後的主因,真正造成阻礙的恐怕是法規解釋認定的問題。

「在其他國家,法律沒有規定不能作就是可以作。在台灣,法律規定可以作的才能作。」金融圈此一廣泛流傳正說明了在討論金融創新時,政府機關的保守及管制、法規沿革無法與時俱進,正是約束金融創新腳步的首要原因。長久以來,台灣政治生態不容許犯錯,做得好是應該,做錯則動輒下台甚至追究刑責,在此態勢下,何談創新、開放。釐清法規規定與能作、不能作的關聯,目前七成以上的創新皆可立即執行。

搞不清楚台灣的金融法規究竟是正面表列或是負面表列,才是真正阻礙創新的絆腳石。顧主委的法律專業背景,正是能劈開這問題的那把劍,讓金管監理、金融業者、新創業者都有明確遵循的方向。

 

出處連結: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170915002808-260410